西安市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资助办法

             西安市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西安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广泛调动我市企业、高校院所专利申请的积极性,提高我市专利质量和拥有量,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加快推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是指专利申请或开展专利相关工作所给予的补助和奖励等,资助资金从西安市科学研究与发展资金中列支,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的资助对象为第一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指在本市辖区内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从事专利工作的个人,在专利工作方面成绩突出的区(县)科技局、开发区(产业基地)知识产权办公室、产业联盟、高校院所和专业服务机构。
第二章  专利创造
第四条
 申请资助
首次申请发明专利的企业, 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后,给予每件1000元资助,资助总额不超过5000元。
第五条  授权资助
当年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1000元资助;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仅限美日欧韩,下同),给予每件5000元资助。每件PCT申请资助不超过5个国家(地区),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六条  维持资助
科技型小微企业、高校院所及个人专利权人处于有效状态的国内发明专利超过5件的,按其拥量的50%,给予每年每件500元维持资助;处于有效状态的国外发明专利,给予每年每件2000元维持资助。
第七条  财政支持项目
对承担国家、省、市技术创新、成果转化项目的科技企业小巨人、高新技术企业,政府支持经费超过100万元的,且与项目有关的新增发明专利申请超过5件的,在项目验收合格后,每个项目资助5000元,每个企业资助不超过5万元。
第八条  专利大户资助
对纳税超过100万的科技企业小巨人、高新技术企业,围绕主营业务当年国内外发明专利拥有量超过20件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助;超过50件的,一次性给 予10万元资助。对当年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100件的事业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助;超过200件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助。
第九条  专利奖
当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每项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获得省专利奖的,给予每项5万元一次性资助。
第三章  专利管理
第十条 
企业贯标
企业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并通过认证,给予2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
对当年通过市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省级以上优势企业认定的,按照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分别奖励企业5万元、8万元和10万元。其中市级示范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20家。
第十二条  区县资助
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的示范(试点)县、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园区,当年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四章  专利保护
第十三条
  维权援助
对涉及专利纠纷的,可向市专利维权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专利维权援助机构提供免费咨询。
第十四条  专利诉讼
企业合法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对主动维权且通过司法或行政途径最终确认侵权成立的,给予一定额度的维权费用资助。
科技企业小巨人以及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的,给予一定额度的资助。
第十五条  专利保险
鼓励企业参加专利保险。资助办法按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和市金融办《关于开展科技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执行。
第五章  专利运用
第十六条
  专利交易
对企业发明专利购买、许可等交易给予资助,资助办法按《西安市技术交易、设备共享奖励补助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专利质押
鼓励企业使用专利权质押融资。资助办法按《西安市科技金融结合业务风险补偿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专利信息利用
科技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开展专利检索、分析、评议、预警、导航、建立专利专题数据库工作,经市知识产权局备案、监理和验收合格的,按企业实际投入金额一定比例给予资助。
每年选择若干重点行业和领域,鼓励服务机构连续发布年度专利分析和预警报告,择优给予每份报告资助。
第十九条   产业合作
对于牵头组建产业专利联盟、专利池,并达成合作协议的企业,在新联盟、专利池正式运作后,经审核同意,视其运行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
第六章  专利宣传、培训和服务
第二十条
  专利宣传及培训活动
鼓励各类组织开展公益性宣传培训活动,经备案核实并通过培训信息和宣传资料审核的,给予资助。
对区(县)科技局、开发区(产业基地)知识产权办公室、产业联盟组织的各类专利宣传及培训活动,受众人数规模在50人以上(培训超过3个学时,下同),给 予3000元/次的资助;受众人数规模在100人以上,给予 5000元/次的资助;对创新大赛等知识产权活动进行资助。
高校和服务机构组织的各类专利宣传培训活动,受众人数在100人以上的,给予3000元/次的资助;受众人数规模在200人以上,给予 5000元/次的资助。
企业组织开展专利系列培训活动,年度5次以上,累计受众规模超过300人次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二十一条  分类指导
支持服务机构开展法律、信息、商用化、咨询、培训服务业务,不断拓展业务范围、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建立服务品牌,形成良性竞争。对服务能力强、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服务机构,按其实际工作成效,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第二十二条  服务质量促进
组织开展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质量评价,对业绩突出的前5名服务机构,给予每户最高1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三条  业务创新扶持
鼓励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开展专利文献检索,建立专利数据库,按服务每个企业1万元进行资助。
对辅导企业知识产权贯标且通过认证的服务机构,按服务每个企业5000元资助。
每个服务机构累计获得以上资助总额最高为20万元。
第二十四条  专业人才
制定和落实企业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训计划,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科技小巨人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培训专利管理师、专利信息分析师或专利代理人,培养企业知识产权专业人才。
第二十五条  知识产权教育
对新设知识产权课程、知识产权专业,或新设立知识产权教学和研究机构的高校院所,给予所属科研管理机构一次性20万元前期工作经费补助。
第二十六条  发明人和专利工作者资助
申报和享受上述资助的各类专利权人,应制定相应管理规章,落实发明人“两奖一酬”,并给予本单位专职和兼职专利工作人员一定的物质鼓励。
第七章  审核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各类资助的申请和审核,按照《西安市科学研究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并纳入市专利资助数据库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企事业单位专利管理体系建设,以及对直接参与专利设计和发明人员的资助。
第二十九条  一项专利所获得的各级专利申请、授权和维持资助总额高于其缴纳的国家规定费用时,资助对象应主动退还超额部分。
第三十条  对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和不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单位不予资助。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
 建立项目资金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资助资金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并严格落实《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三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专利资助信用体系,对发生不规范专利申请行为、数量巨大(年超过100件),取消当年和下一年度的申请;申报单位、专家、机构及用户存在弄虚作 假、伪造成果、重复申报立项、以不当方式唆使用户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或检测报告,骗(套)取财政资金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罚,追回已获 得的资助经费。
第三十三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加强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申请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我市之前出台的有关政策,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办法涉及的相关资助扶持政策,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三十五条  办法中涉及的专利数据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或查询信息为准。
第三十六条  各区县可参照此办法制订本级管理规定,并报市科学技术局备案。

创建时间:2016-02-29 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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