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暂行办法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暂行办法
                   (2014年3月修订)
 
第一条  为促进产学研合作,增强企业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提升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快主导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企业当年获得的知识产权,分别给予专利合作条约(PCT)检索报告每份2万元、国外发明专利每件3万元、国内发明专利每件1万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每件2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500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每件300元的奖励。
第三条  对于年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数量20件以上的企业,授予“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并奖励3万元;每增加10件,再奖励1万元,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5万元。
第四条  鼓励企业在主营业务方向突破“零”专利,对于企业申请的第一件专利分别给予国际专利1万元、国内发明专利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2000元的奖励。
第五条  对于年代理区内企业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数量80件以上,代理的发明专利申请量占代理总量的比例在35%以上,且服务优良的代理机构,授予“知识产权优秀服务机构”称号,给予区内优秀代理机构奖励5—10万元、区外优秀代理机构奖励3—5万元。
第六条  对企业纳入经开区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每个产品一次性给予1—3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对企业纳入经开区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在同等条件下,经开区财政投资的项目或工程,予以优先采购。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区内企业采购纳入经开区自主创新目录的产品,给予采购方采购金额5%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鼓励企业建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经批准后,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对于通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或双软认定的企业,当年给予1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当年给予5万元奖励;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给予3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对于获得国家部委评定的科技创新类荣誉称号,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对于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技术发明奖的企业创新团队,按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 于获得陕西省科学技术奖的创新团队,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于获得西安市科学技术奖的创新团队,按一等奖、 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于在科技创新方面具有特别贡献的创新团队或个人所获得科技部门的相关奖励,经评审,给予一次性奖 励。同一项目获得更高级别表彰的,奖励金额给予补差。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利用现有条件和科研院所、高校共建中试基地、工业化批量生产试验基地,对基地的工程施工、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基本建设投资,经评审,给予资金补助。
第十五条  企业自行或联合建立中试基地、工业化批量生产试验基地,并开放共享,经评审,按国家土地政策,管委会以划拨或限价方式提供土地,减免相关建设规费。
第十六条  区内企业首次投向市场的新产品,属于经开区首台(套)重大先进技术装备,经评审,首台(套)装备按照合同金额的20%给予区内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七条  鼓励建设专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按照经营面积、科技人员结构和数量、成果转化项目数量等方面情况,经评审,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第十八条  对企业使用战略性新兴产业公共测试服务平台的仪器设备,用于新产品的研发所发生的外委测试费用,按实际发生测试费用给予不超过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于提供服务效果显著的检测团队,奖励5万元。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开展技术交易,按照企业当年在经开区认定登记的技术交易额给予不超过3%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条  对于企业投资建设的专业化、开放性统筹科技资源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根据运行效果,经评审,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按照《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和程序执行,由西安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暂行办法》(西经开发〔2012〕471号)同时废止。

创建时间:2016-02-29 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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